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殷行初字第1号
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东段369号。
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水利局2011年8月30日安水限缴(2011)1063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邵 红 梅
审判员 李 宪 法
审判员 王 宏 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卫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