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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阳医药采供站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水利局不服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殷行初字第1号 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迎宾路南段。 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东段369号。 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水利局2011年8月30日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殷行初字第1号

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迎宾路南段。

被告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东段369号。

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安阳市水利局2011年8月30日安水限缴(2011)1063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邵 红 梅

审判员 李 宪 法

审判员 王 宏 林

二〇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卫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