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殷行初字第6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孝民屯村村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邵 红 梅
审判员 刘 家 梁
审判员 张 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卫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