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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某某与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殷行初字第51号 原告马某甲,男,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9号。 第三人马某乙,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殷行初字第51号

原告马某甲,男,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阳市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9号。

第三人马某乙,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钢退休职工,住安钢高层。

第三人李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阳织染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马某乙、李某某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长  李军林

审判员  邵红梅

审判员  张 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