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席斗法,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彤,市长。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 原告席斗法不服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灵政复决定(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席斗法诉称:原告不服灵宝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尹)行罚决字(2014)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不实事求是,纵容灵宝市公安局篡改事实,弄虚作假,栽赃陷害原告,显失客观公正;被告不经调查质证,亦未核实相关证据,仅依据灵宝市公安局提交的非法证据维持灵宝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违法;被告并未改变不负责任的腐败作风,工作应付,为难群众,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客观、不公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灵政复决定(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追究尹庄派出所所长杨献奇、副所长王猛、李跃贤、赵主任、050586号民警,执法犯法,非法抓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抢原告手机,辱骂迫害致伤原告,非法拘留原告15天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民警李跃贤抓捕原告,将原告从火车上强行拖下摔伤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按半月营养费450元,误工费2000元,陪护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误车费87元,共计55537元,并进行国家赔偿;请求李守国、翟翠玲、何相儒、高金项出庭接受质证,核实证据真伪及合法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席斗法不服灵政复决定(20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一案本院无权管辖,应属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原告席斗法的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席斗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席斗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晓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