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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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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性质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光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方恩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新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越方,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寅生,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

(2015)光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方恩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新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越方,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寅生,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恩珍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恩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恩珍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