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方恩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新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越方,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寅生,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恩珍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恩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恩珍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