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字第293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8-9
法定代表人李充国,局长。
法定代表人宋伟杰,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