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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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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汝州市恒源气体充装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汝行审字第291号 申请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8-5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涛,男,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汝州市恒源气体充装站,地址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志,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

(2015)汝行审字第291号

申请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8-5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涛,男,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汝州市恒源气体充装站,地址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志,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