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字第291号
申请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8-5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局长。
被申请人汝州市恒源气体充装站,地址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志,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汝)质监罚字(2015)第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