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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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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侠与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44号 原告宋友侠,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 原告宋友侠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44号

原告宋友侠,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

原告宋友侠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友侠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友侠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友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友侠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二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