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非执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瑞峰,法制科科长。
法定代表人高密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大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以当事人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并交清了罚款为由,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安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甜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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