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52号
原告付麦霞,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麦霞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麦霞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麦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