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宋金龙,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小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佳涛,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龙诉被告荥阳市广武镇小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不服拆迁通知一案,原告宋金龙于2015年8月2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金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金龙负担。 审判长 姚光辉 审判员 吴玉华 审判员 程二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