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40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赵鹏,乡长。 委托代理人申志伟,荥阳市城关乡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中,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以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