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段彩霞因诉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段彩霞上诉称,上诉人向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提交有诈骗案的控告材料,要求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却不履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其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接到上诉人的报案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许西公(侦)不立字(2015)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