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平,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第三人刘福军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平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