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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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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与中牟县公安局、第三人刘福军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平,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第三人刘福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中牟县公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平,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第三人刘福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第三人刘福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平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