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保聚,男,汉族。
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安漳大道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xxxx-3。
委托代理人赵常青,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3101xxxxx。
第三人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娄彦辉,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方,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聚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确认一案中,原告刘保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聚负担。
审 判 长 柳洪志
审 判 员 朱靖文
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