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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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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合庄诉安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7号 原告耿合庄,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 第三人:牛玉太,男,52岁,汉族。 原告耿合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7号

原告耿合庄,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

第三人:牛玉太,男,52岁,汉族。

原告耿合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合庄因第三人牛玉太“土地使用证”号有误(证号:181196),于2015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耿合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合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合庄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