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7号
原告耿合庄,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
第三人:牛玉太,男,52岁,汉族。
原告耿合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合庄因第三人牛玉太“土地使用证”号有误(证号:181196),于2015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耿合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合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合庄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