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蔡玉芹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00078号 原告蔡玉芹,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索小建,职务: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樊振生,职务:局长。 原告蔡玉芹诉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

(2015)安行初字第00078号

原告蔡玉芹,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索小建,职务: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樊振生,职务:局长。

原告蔡玉芹诉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玉芹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