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78号
原告蔡玉芹,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索小建,职务: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樊振生,职务:局长。
原告蔡玉芹诉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玉芹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