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荣彬诉被告淇县民政局扣发补助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王荣彬,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淇县民政局,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郭广东,职务局长。 原告王荣彬诉被告淇县民政局扣发补助金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王荣彬,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淇县民政局,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郭广东,职务局长。

原告王荣彬诉被告淇县民政局扣发补助金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陪审员  卢光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