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浚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王荣彬,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郭广东,职务局长。
原告王荣彬诉被告淇县民政局扣发补助金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陪审员 卢光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