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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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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站辉与西阎乡政府土地权属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灵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杨战辉,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张淑芳,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太科、许乐乐,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毋润芳,乡长。 住所

(2015)灵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杨战辉,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张淑芳,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太科、许乐乐,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毋润芳,乡长。

住所地:灵宝市西闫乡西闫街。

原告杨战辉、张淑芳诉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战辉、张淑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战辉、张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战辉、张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战辉、张淑芳负担。

审 判 长  姚晓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