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葛运伟,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潘振华,局长。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南段。 原告葛运伟诉被告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运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运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运伟负担。 审 判 长 姚晓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