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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于文林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文林,男,汉族。 上诉人于文林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文林,男,汉族。

上诉人于文林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5月25日,于文林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于文林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处北关区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其申请及调查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于文林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于文林的起诉,不予立案。

于文林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自己起诉不仅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更重要的是通过监察而履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该局不履行监察职责也不予以答复,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符合起诉条件。有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例为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确认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于文林要求查处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察职责及保护于文林合法权益的职责。

本院认为:于文林起诉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察职责对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请求属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察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于文林所述“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例”中,是原告诉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职责,与于文林所诉不同。于文林所诉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于文林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