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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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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福与安阳市龙安区卫生局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卫生局,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光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长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男,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卫生局,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光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长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男,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律师。

上诉人刘家福因其诉安阳市龙安区卫生局撤销关于对刘家福申请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安阳市政府于2006年1月6日形成的《关于我市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龙安区卫生局于2006年核定并公示了21名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该21名下放人员自2006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定期领取补助,刘家福于2006年12月得知该内容。龙安区卫生局于2010年9月8日作出《关于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以2006年核定并公示的21名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为准,不再增加和变动,并将生活补贴确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刘家福于2014年2月12日向龙安区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该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关于原龙泉乡东洪沟村村民刘家福同志申请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答复内容为:一、申请人刘家福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其本人是原联合诊所人员;二、经原龙泉乡联合诊所人员证明,刘家福未在原联合诊所工作过,不属于原联合诊所人员。

原审法院认为:龙安区卫生局于2006年作出处理21名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生活补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未认定刘家福为原联合诊所下放人员。刘家福于2006年12月已经知道该内容,起诉期限应从其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刘家福的起诉显然已超过起诉期限。刘家福对已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不服,向龙安区卫生局提出申诉,要求该局确认其系原联合诊所下放人员的身份,龙安区卫生局经过审查,对刘家福作出不予确认的答复,驳回了刘家福的申诉。刘家福对驳回其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刘家福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家福的起诉。

上诉人刘家福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龙安区卫生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关于原龙泉乡东洪沟村村民刘家福同志申请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不是重复处理行为。刘家福因请求确认其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问题,一直向包括龙安区卫生局在内的有关部门反映,在2014年作出本次答复之前该局并未作出过答复。原审认定该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当,认为刘家福本次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殷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龙安区卫生局辩称:刘家福所诉答复系重复处理行为,之前我局曾就刘家福的信访申诉作出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结论与本次答复相同,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家福在2006年12月份就知道了确认原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的相关事实,现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家福起诉并无不当。刘家福上诉理由不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从刘家福所诉主张看,其是要求龙安区卫生局确认其是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从龙安区卫生局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关于原龙泉乡东洪沟村村民刘家福同志申请解决待遇问题的答复》看,该答复也是对刘家福是否是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作出的。从龙安区卫生局提交的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1985)1号《转发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处理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阅(2004)210号会议纪要、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阅(2006)18号《关于我市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省市文件材料看,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认定和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因此,刘家福所诉龙安区卫生局就此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家福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刘家福超过起诉期限及其所诉属重复处理行为不当,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刘家福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家福所反映的自己属于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身份问题,应由龙安区卫生局等其他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