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买拴,男,1954年8月4日生,汉族,原系林州市五龙镇花地村农民,现住浚县。 委托代理人马保山,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 法定代表人郝军学,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保周,男,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星,男,林州市司法局五龙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宋买拴因其诉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龙镇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买拴的委托代理人马保山、李卫生,被上诉人五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保周,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宋买拴原系林州市五龙镇花地村三组村民,1998年承包本村集体耕地3.21亩,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每年每亩领取粮食直补款至2007年。由于国家盘石头水库建设,宋买拴所在的村集体于2007年移民至浚县黎阳镇理峪新村。迁入地于2008年将耕地分配给宋买拴,从2009年起宋买拴在迁入地领取粮食直补款。2008年的粮食直补款由五龙镇政府核减未再发放。2003年宋买拴所在村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耕地改为林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显示,宋买拴退耕还林1.89亩,2007年享受退耕还林补贴264.60元。庭审中五龙镇政府认可从2008年至今由于移民未向宋买拴发放退耕还林直补款。另查明,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2003—2010年为第一个8年补助期,每年管理费标准20元/亩,粮食补助标准140元/亩;2011—2018年为延期补助期,管理费标准20元/亩,粮食补助标准70元/亩。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00号】规定,对耕地粮食直补各由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补贴资金兑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折(卡)通”的办法兑现,由乡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将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张榜公示,由县级财政部门编制补贴资金落实方案;根据2004年8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第一条兑现办法第(三)项规定:根据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遵循“钱随地走,钱地挂钩”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对市、市对县粮食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照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县对乡、乡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和每亩补助标准计算确定。第(四)项补助资金兑现办法规定: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乡镇财政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发放到每个退耕农户。为每个退耕农户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办理《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连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存根一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将粮食补助资金从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粮油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户拨付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乡镇财政所要制定分村排日发放计划,经乡政府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逐村设点向退耕农户有序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退耕农户凭本人身份证、《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知书》,按照乡政府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粮食补助资金存款折》,并在兑现底册上签收。根据2009年11月16日《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组织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随后,县级财政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按照兑现底册,将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形式足额打入存折。同时,乡镇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知书或利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形式,通知退耕农户到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资金。因此,县、乡政府具有发放土地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法定职责。宋买拴诉请要求支付耕地粮食补助款的理由,因2007年宋买拴所在村集体整体移民,五龙镇政府已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核减,迁入地于2008年将耕地分配给宋买拴,从2009年起宋买拴在迁入地已领取到粮食直补款。故宋买拴的第一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关于宋买拴的第二项要求支付退耕还林直补款的诉请,因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国家遵循的是“钱随地走、钱地挂钩”的原则,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退耕还林直补款发放宋买拴至2007年,虽然宋买拴之后移民,但林州市政府及五龙镇政府庭审未提供宋买拴移民后对其承包的林地如何处理的相关证据。目前宋买拴承包的林地客观存在,应依法遵循“钱随地走、钱地挂钩”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步骤、程序向宋买拴发放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宋买拴的第二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退耕还林第一个8年补助期和第二个8年延期补助期限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宋买拴要求支付六年的土地直补款792元的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林州市人民政府、五龙镇政府依法定程序支付宋买拴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1190.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龙镇政府负担。 上诉人宋买拴上诉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林地承包期为七十年,发包方不得因承包人、负责人变动或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有任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耕地合同、林地合同随之终止的法律规定。虽然我村农民整体迁移,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但林州市人民政府及林业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退耕还林工程手册没有变更、解除。我仍享有对原土地和林地的承包权,政府应该向我支付2008年至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同时,原审少判了每亩20元的管理费。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