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99号 原告秦天玉,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同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表人马洪国,该所所长。 原告秦天玉诉被告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天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天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天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