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虞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韩建美,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第三人韩海涛,男,汉族,37岁,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韩建美不服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建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