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单军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劼,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怀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远翔,该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国伟,该处工伤科科长。 原告单军丽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行政工伤医疗待遇一案,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单军丽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军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军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军丽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