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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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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宝与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陕行初字第27号 原告乔新宝,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占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帅军,陕县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陕县房屋

(2015)陕初字第27号

原告乔新宝,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占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帅军,陕县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陕县房屋产权产籍和交易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宝诉被告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乔新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新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新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新宝承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