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初字第27号
原告乔新宝,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占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帅军,陕县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陕县房屋产权产籍和交易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宝诉被告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乔新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新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新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新宝承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