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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熙云与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熙云,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浚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孙金良,该局局长。 原告刘熙云诉被告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熙云,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浚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孙金良,该局局长。

原告刘熙云诉被告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熙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熙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