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红行初字第48号 原告贺承军。 委托代理人董再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萍,与关系。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浮历华,获嘉县史庄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元君,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告贺承军诉被告获嘉县史庄镇人民政府、获嘉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承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承军承担。 审判长 张予方 审判员 刘晓俭 陪审员 张增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