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28号
原告董东升,男,1974年3月2日生。
法定代表人吴魏,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生,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武陟县城沁河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丁新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发志,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东升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罚驾照积分12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东升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处罚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东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东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东升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