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王金荣,女,1965年7月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局长。
第三人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泗路西水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靠山,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荣不服被告武陟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颁发的武房权证嘉字第000067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王金荣以误列被告名称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荣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荣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