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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国剑与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李国剑,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李国剑,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剑诉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国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剑承担。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