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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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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与闫红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卫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仲魁,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文,该局房屋租赁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闫红领。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闫红领行政处罚

(2015)卫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左仲魁,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文,该局房屋租赁办公室主任。

执行人闫红领。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闫红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17日,以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处罚决定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任全枝

审 判 员  孙西军

审 判 员  刘玮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秦学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