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被执行人张清水。 被执行人王梅荣。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清水、王梅荣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200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200号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学瑞 执行员 李梦晨 执行员 秦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