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初字第44号 原告郭整建。 法定代表人张敏,局长。 第三人郭彦霞。 原告郭整建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郭整建负担。 审 判 长 秦 华 审 判 员 胡明星 人民陪审员 高 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