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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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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环诉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开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朱学环,女,汉族。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区长。 原告朱学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朱学环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对洛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开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朱学环,女,汉族。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区长。

原告朱学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朱学环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行辖字第146号行政裁定书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学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判员 张 衡

代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