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开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朱学环,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区长。
原告朱学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朱学环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行辖字第146号行政裁定书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学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判员 张 衡
代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