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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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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环诉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开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朱学环,女,汉族。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区长。 原告朱学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开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朱学环,女,汉族。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区长。

原告朱学环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纠纷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洛行辖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学环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学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判员 张 衡

代审判员 韩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