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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某某不服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鲁行初字第39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鲁行初字第394号

原告某某,女,195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延申,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某,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边晓,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不服鲁山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7月16日为第三人周某某颁发的汤房字第000264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喜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毛延申、第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边晓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情形,该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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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三光

人民陪审员  付领军

人民陪审员  殷培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