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鲁行初字第39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晓,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不服鲁山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7月16日为第三人周某某颁发的汤房字第000264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喜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毛延申、第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边晓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情形,该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三光 人民陪审员 付领军 人民陪审员 殷培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