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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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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限公司不服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涛,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贺家弄214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龚春燕,女,1975年10月1日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江苏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涛,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贺家弄214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龚春燕,女,1975年10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梁李1号院69号。

被告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伟,局长。

原告江苏某限公司不服被告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汝工商处字(2015)第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自愿和合法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