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涛,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贺家弄214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龚春燕,女,1975年10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梁李1号院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伟,局长。 原告江苏某限公司不服被告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汝工商处字(2015)第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自愿和合法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