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5号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
法定代表人李书灿。
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牛岭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于2014年12月5日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