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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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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 法定代表人李书灿。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

法定代表人李书灿。

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牛岭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平陌牛岭烨泰石灰厂于2014年12月5日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1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