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张艳山,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小蒙,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起诉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