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永彬,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柴小平,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起诉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