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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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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综合办公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梦醒,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进杰,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中牟县安

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综合办公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梦醒,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进杰,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队长。

被执行人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红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川。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牟)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安监管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