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71号
原告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环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165263-6。
法定代表人曾勇,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路达沥青拌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三官庙乡南坡刘村(西头)。组织机构代码:79060051-X。
法定代表人冯玉宽,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路达沥青拌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沧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怀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