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商俊龙,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蒋某,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新,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