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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商俊龙,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蒋某,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新,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