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44号 法定代表人袁合纪,职务厂长。 第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东郊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东郊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东郊建筑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东郊建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东郊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