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272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看,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小占,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冬瑞,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中臣,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位琴丹,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赵中臣之妻,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中臣、位琴丹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平人口征字(2015)第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