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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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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自力诉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自力,男,汉族,1966年生,住商水县。 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显峰,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力诉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自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项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自力,男,汉族,1966年生,住商水县。

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

定代表人,王显峰,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力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自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于宝智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