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26号 原告王粉荣,女,汉族。 原告赵庆伟,男,汉族。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扬,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粉荣、赵庆伟诉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王粉荣、赵庆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粉荣、赵庆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粉荣、赵庆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粉荣、赵庆伟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