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61755.3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占用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南街组土地4969.02平方米建厂,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对被执行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共计61755.3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26日将罚款全部交到申请人处,已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徐晓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